法制膠原蛋白網見習記者王春 法制網通訊員鹿軒
  2013室內裝潢年7月20日,浙江省溫州市“驢友”梅女士等10人相約結伴到青田縣灘坑電站壩下小溪漂流,結果半道上出了意外,大家乘坐的橡皮艇被湍急的水流打翻,梅女士不慎溺水身亡。
  梅女士的家屬認為其他9名同伴對梅女士的死亡結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將其餘9名同伴一併告到溫州市鹿城裝潢區人民法院,索賠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198310.2元(本報1月9日案件版曾作報道)。
  近日,鹿城區人威剛固態硬碟民法院一審判決漂流活動組織者瞿某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兩萬元,漂流活動的其他同伴不承擔責任。
  漂流出事故
  40多歲的梅女士應該算得上是個“老驢”了,這幾年經常參加網友組織的戶外活動,包括新竹二手餐飲設備山地探險和溯溪等。2013年5月,她還參加過一支戶外隊伍的瀑降(從瀑布的頂端扔下繩索,順瀑而降尋找下腳點的一種探險方式)。
  2013年7月17日,網友瞿某在戶外活動QQ群中發出去青田縣灘坑電站壩下小溪漂流的公告,網友張某邀請梅女士加入這個QQ群並參與這次漂流活動,梅女士當即報名參加。
  2013年7月20日8時,參加這次漂流活動的瞿某、張某、張某某、唐某、葉某、王某、呂某、劉某、黃某和梅女濕兩輛車到達青田縣巨浦鄉大橋位置。
  當天活動的兩隻皮划艇分別由張某、張某某提供。參加的10個人每人也都佩戴了安全頭盔,還穿了救生衣。每5人乘坐一隻皮划艇,梅女士與瞿某、張某、唐某、葉某同乘一隻皮划艇,由瞿某、張某分別控制船頭船尾。
  當天13時左右,梅女士乘坐的橡皮艇經過青田縣仁宮鄉釣灘村水域,這裡河道較窄水流十分湍急,意外就在這時發生:梅女士乘坐的橡皮艇先是被湍急的激流打翻,5人全部落水。其中4人被激流沖了出去,游向岸邊,而梅女士卻被扣在橡皮艇內,而橡皮艇被卡在了下游一個X型鐵架下,有點水性的梅女士原本可以掙脫,未料救生衣又被鉤住,她一時無法從水中脫身。
  “我看到她落水後,就跳下去施救,可是當時水流很湍急,人都被沖走了,大概用了10來分鐘才游到她落水的那個地方。”張某說,發現梅女士被困,隊員立即施救。梅女士被救起後,人已經不行了。
  當地警方在13時29分接到報警,立即組織救援,但梅女士經搶救無效不幸死亡。
  如何定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故發生後,瞿某等9人積极參与施救。事發漂流的水域附近,政府相關部門已經豎立警示牌,告知群眾:河道水位水勢變化較大,嚴禁在水庫區及下游河道內游泳、玩耍或從事其他活動,以免發生危險。
  死者梅女士經常參加戶外冒險活動,併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意外險。事故發生後,梅女士的家屬已領取保險理賠款8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瞿某通過網絡發佈外出活動的消息,而後梅女士等人報名自發參加,沒有經過任何主管部門的批准,所以這次活動的性質是自發組織的自助活動。自助式戶外運動雖然不屬於經營活動,但是屬於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社會活動”的一種,活動的組織者仍應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什麼叫做“合理限度範圍”?法官又是如何判斷案件中組織者是否盡到一般註意義務?
  經辦此案的法官解釋道,認定“合理限度範圍”,需要考慮活動的性質、特點、參加者之間的相互關係等。自助式戶外運動的組織者所應當盡到的安全保障義務較低,並且只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在關於過錯的認定上,也應當結合客觀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法官認為,此案中,瞿某是這次自助式戶外運動的發起者,同時也是組織者。根據查明的事實,瞿某在發起戶外運動之初,盡到了一般註意的義務,為參加人員配備了救生衣、頭盔等安全設備,在事發後積極組織人員參與施救,並報警求助,採取的救助措施符合當時的客觀環境和自身條件,不能認為是沒有積極救助。
  “但是不能否認的是,組織者在漂流水域的選擇上存在明顯過錯。”法官說,漂流水域附近已經立有警示牌,瞿某作為發起者和組織者所選擇漂流的水域不適合進行漂流活動。
  “梅女士作為成年人,可以完全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應該瞭解到活動的特殊風險。”法官說,梅女士具有多年的戶外活動經驗,理應瞭解該類運動所具有特殊自然風險,因此其完全可以依實際情況及自身的身體狀況決定是否參加,並採取相應的有效防範措施。
  綜上,法院認為,瞿某作為活動組織者,具有過錯,但過錯程度輕微,法院酌情認定瞿某承擔兩萬元的賠償責任。其他活動參與者對本次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駁回了梅女士家屬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標題:“驢友”溺亡活動組織者被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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